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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泸泸非执审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建平、郑文秋计划生育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建平,郑文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泸泸非执审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泸县福集镇花园路104号,组织机构代码00835821-8。法定代表人万德远。被执行人张建平。被执行人郑文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张建平、郑文秋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审查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非诉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正文)审 判 长  杨德芳审 判 员  黄小明人民陪审员  游光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