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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中民一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中盐甘肃省盐业集团静宁县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因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上诉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中民一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盐甘肃省盐业集团静宁县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静宁县城关镇东城区。法定代表人谢威学,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时军,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10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妮燕,女,汉族,生于1975年7月5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青梅,女,汉族,生于1971年4月16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华,女,汉族,生于1974年4月13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春燕,女,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0日。上诉人中盐甘肃省盐业集团静宁县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因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静宁县人民法院(2013)静民一初字第3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已向我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为由,于2014年1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盐甘肃省盐业集团静宁县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盐甘肃省盐业集团静宁县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小平审判员  张庆云审判员  杨红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