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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邮送民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国英与黄彬、天长市宏泰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英,黄彬,天长市宏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送民初字第0011号原告张国英。被告黄彬。被告天长市宏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天康大道北侧益民路东侧天阳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南路平安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英与被告黄彬、天长市宏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及时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诉讼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减、缓、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