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足法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唐小兰与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累丰社区第5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累丰社区第5居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唐小兰(身份证号码500225198611110384),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累丰社区第5居民小组。委托代理人张誉川,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红江,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累丰社区第5居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累丰社区第5居民小组。负责人郭真,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小兰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累丰社区第5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小兰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小兰的撤诉请求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小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唐小兰负担。审判员 覃术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朝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