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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德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罗萍萍与德清志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萍萍,德清志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德商初字第23号原告罗萍萍。委托代理人沈水根。被告德清志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全。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萍萍与被告德清志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萍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95.5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合计465.5元,由原告罗萍萍负担。审 判 员 莫剑青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童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