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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催字第009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科沃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科沃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亭催字第0090号申请人深圳市科沃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西乡固戌社区航城大道安乐工业区A2栋厂房6楼A之一。法定代表人杨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人代理人黎逢高。申请人深圳市科沃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深圳市科沃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银行盐城分行营业部于2013年7月29日签发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金额为20000元。二、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深圳市科沃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中国银行盐城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上述款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 亚 琴审判员 洪 少 峰审判员 商 干 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嵩(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