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法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黄伏娥、丁耀与刘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伏娥,丁耀,刘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黄伏娥,女,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申请执行人丁耀,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被执行人刘志明,男,194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潭中民三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伏娥、丁耀与被执行人刘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款为20000元,诉讼费150元,执行费650元,执行标的共计20800元。2014年1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志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志明在2014年1月12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14年1月23日被执行人刘志明支付20150元给申请执行人黄伏娥、丁耀,全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潭中民三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海洋审判员 苏 刚审判员 廖继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