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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刑监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陈宥蓉强奸罪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榕刑监字第11号陈宥蓉:你因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一案,对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2)仓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和(2013)仓刑监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不服,以原审对申诉人涉嫌的两个罪名,均存在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明显不当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本院经复查认为:你伙同其他同案犯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在一段时间内与同一被害人(幼女)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属轮奸情形;你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1、你申诉称,关于本案强奸罪,你在案发时并不知道被害人为幼女,且你应认定为从犯。经查,从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来看,你在主观上明知被害人是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即你明知其可能在十三、四岁的年龄,在客观上被害人年龄也是不满14周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原审认定你与其他同案犯强奸幼女并无不当。另即便你辩解不知被害人是未满14岁的幼女,由于被害人陈述你同其他同案犯接连着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其他同案犯也供述证实你曾向他们说你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故也属于构成强奸且轮奸的情形。你与其他同案犯预谋开房并出资,使轮奸幼女得于实现,故原审认定你在共同强奸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并无不妥。2、你申诉称,关于故意伤害罪,被害人轻伤不是你所致,你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查,因你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与被害人争执互殴,场面混乱,在互殴过程中致伤被害人。你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健康,致一人轻伤,原审据此认定该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无不当,对你的量刑也符合法律规定。故你的申诉理由与事实不符。3、你申诉称,本案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刑终字第177号对其他同案犯作出的刑事判决存在矛盾。经查,原审对两案各被告人量刑时,已依法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程度等,判决你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无不当,两案刑事判决并不存在矛盾。综上,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再审请求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