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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商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秀山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与山东汉特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秀山机械锻造有限公司,山东汉特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商初字第164-2号原告济南秀山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金增胜,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汉特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王闰。原告济南秀山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汉特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长商初字第164-1号保全裁定书,将被告山东汉特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因原告提出解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汉特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杨卫国代理审判员  严子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庄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