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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台民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牟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牟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民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牟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上诉人牟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13)台临民初字第3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牟某于2014年1月24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牟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牟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牟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邬卫国审 判 员 陈 龙审 判 员 徐黎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严 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