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台民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牟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牟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民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牟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上诉人牟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13)台临民初字第3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牟某于2014年1月24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牟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牟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牟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邬卫国审 判 员 陈 龙审 判 员 徐黎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严 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