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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执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梨纳与刘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梨纳,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执字第2021号申请执行人李梨纳。被执行人刘红。李梨纳与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调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9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2013年7月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人告知书。2013年11月本院分别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2014年1月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云民调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高尚锋执 行 员  张俊波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伟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