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园民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力冶与苏州工业园区兆澄广告有限公司、杨涓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力冶,苏州工业园区兆澄广告有限公司,杨涓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园民初字第1819号原告李力冶。委托代理人钱震宇,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坚众,系原告父亲。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兆澄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四季新家园19幢406室。法定代表人杨涓涓。被告杨涓涓。原告李力冶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兆澄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澄广告公司”)、杨涓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受理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力冶的委托代理人钱震宇、李坚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兆澄广告公司、杨涓涓经本案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力冶诉称,被告因资金困难于2006年至2010年期间通过孙菊华陆续向原告借款合计人民币125万元,后被告于2010年12月8日及2011年3月12日分别出具借条及还款协议。被告兆澄广告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系被告杨涓涓。现原告发现被告的经济状况极度恶劣,遂起诉来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人民币12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兆澄广告公司、杨涓涓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8日,被告兆澄广告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为投资苏州报业集团和苏州广电集团媒体广告,本公司从2006年开始借李力冶人民币共计伍拾万元整,(其中本金叁拾万元,利息再投入贰拾万元),根据公司运行情况,双方商定还款事宜,原定计利到2009年底止。从2010年起开始分期支付2009年底前本息。特重新签写借条及还款协议。本借条为最后正式借条,借期为五年,前所写借条一律作废。(根据本公司运行情况尽可能提前还清)。同时,被告兆澄广告公司出具还款协议书,载明:借李力冶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从2011年开始还款,每年还壹拾贰万元,分四年还清,一季度还/,二季度还/,三季度还/,四季度还/。每月归还壹万元整(¥10000)每月25日归还。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本借条和还款书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该借条及还款协议均有被告兆澄广告公司盖章及杨涓涓签名。另查明,2011年3月12日,被告兆澄广告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为投资苏州报业集团和苏州广电集团媒体广告,本公司从2006年-2010年前共借李力冶人民币本金计柒拾伍万元整(¥750000元)。借出方鉴于本公司的实际困难同意放弃所有利息再投入部分。根据公司的运行情况,现双方商定还款事宜,原定计划废止,分期(在优先归还其它借出方款项本金时),归还以上所借本金柒拾伍万元整(¥750000元),特重新签写借条及还款协议。本借条为最后正式借条,借期为十年,以前所写借条一律作废。同时,被告兆澄广告公司出具还款协议书,载明:借李力冶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750000元),从2016年开始归还,每年还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分三年还清,分季度逐期归还,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该借条及还款协议均有兆澄广告公司盖章及杨涓涓签字。另查明,被告杨涓涓系被告兆澄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兆澄广告公司股东系被告杨涓涓一人。再查明,本院受理的杨涓涓、兆澄广告公司作为被告的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均已判决生效,两被告需限期归还借款,上述案件均进入执行程序,因兆澄广告公司名下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杨涓涓仅有的房产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无法直接采取评估拍卖措施。杨涓涓、兆澄广告公司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本院依法出具了执行程序终结裁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还款协议书、被告兆澄广告公司的工商查档信息、(2013)园执字第0583、1719、1720、1731、1732号卷宗等证据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就上述借条及还款协议形成过程,原告陈述如下:自2006年开始,被告杨涓涓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与被告杨涓涓于2010年12月8日进行结算,被告杨涓涓当天出具两张借条及相应的还款协议,其中一张即为本案的50万元借条,另一张为100多万元的借条。该100多万元的借条包含了75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再投入部分。就原告出借资金,出具两张借条的原因是,50万元借条所载资金系原告自有资金,且原告老婆知晓此事;100多万元的借条所载资金系原告母亲孙菊华替原告作主将原告存放在孙菊华处的款项出借给被告,原告老婆不知情。后因被告杨涓涓未按上述两份借条及还款协议所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2011年3月12日,原告考虑被告的履行能力,就100多万借条所涉的利息再投入部分决定放弃,被告杨涓涓就2010年12月8日所出具的100多万元的借条及还款协议,重新签订新的借条及还款协议,即为向本院提交的75万元借条及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所指的“以前所有借条一律作废”系指包括2010年12月8日的100多万元借条等涉及到该100多万元款项的所有借条作废,且该100多万元的借条及还款协议已撕毁。就2010年12月8日的50万元借条及还款协议,因原告老婆知晓该借款,故未放弃利息再投入部分,就该借条未重新签订新的借条及还款协议。原告主张,上述借款均由被告兆澄广告公司所借,被告杨涓涓系被告兆澄广告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2010年12月8日借条及还款协议原件,形式完备、内容合法,被告兆澄广告公司、杨涓涓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借条及还款协议所涉借款已归入2011年3月12日借条所涉款项之内;就该借条所载“利息再投入”,本院认为,截至2010年12月8日,被告自愿出具借条对此前所借款项的本息进行明确,并自愿按照所载金额进行偿还,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在借款过程中就利息投入本金计算复利或借条出具后原告就该利息重复计算,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该笔50万元借款予以确认,被告兆澄广告公司、杨涓涓未按还款协议向原告支付本息,亦未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偿还,原告诉请立即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2011年3月12日的借款及还款协议原件,其证据形式完备、内容亦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兆澄广告公司、杨涓涓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借款不真实或不合法,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该笔75万元借款予以确认,该笔借款虽未届还款期限,但考虑到两被告现下落不明,且在本院的多起民间借贷案件均已进入执行程序并因两被告无可执行财产裁定执行终结,两被告的财务状况明显恶化,两被告的行为表明了其不再履行债务,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共计125万元。原告主张涉案款项系被告兆澄广告公司所借,被告杨涓涓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借条及还款协议书均加盖被告兆澄广告公司的公章,被告杨涓涓在借款人处签名,结合上述借条及还款协议书,可表明涉案款项系被告兆澄广告公司所借,根据被告兆澄广告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该公司系被告杨涓涓一人独资公司,被告杨涓涓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兆澄广告公司财产独立于被告杨涓涓个人财产,故就被告兆澄广告公司的债务,被告杨涓涓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兆澄广告公司、杨涓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兆澄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李力冶人民币1250000元,被告杨涓涓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50元,公告费690元,共计16740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兆澄广告有限公司、杨涓涓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前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10×××99。审 判 长 谢淑敏人民陪审员 蒋克勇人民陪审员 陈学珠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俊慧第页共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