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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行审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5)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XX,何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台椒行审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秀春。被申请执行人XX。被申请执行人何美琴。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执行人XX、何美琴社会抚养费征收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椒计生征章字(2013)第18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两被申请执行人的非法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128000元,该决定于2013年7月24日送达两被申请执行人。两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虽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至今未予履行。经审查,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椒计生征章字(2013)第18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 丹审 判 员  汤俊斌审 判 员  陈欢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