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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25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李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2565号罪犯李智,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泗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黄姑监区服刑。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泗刑初字第00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入监至2013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