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熟民初字第05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赵倩与唐正良、许建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倩,唐正良,许建法,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江苏康绿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熟民初字第0579号原告赵倩,女,汉族,1985年11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曾新民,男,汉族,1953年2月13日生。被告唐正良,男,汉族,1964年11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钱靖,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建法,男,汉族,1965年9月24日生。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潘小刚,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祥,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传权,该公司职员。被告江苏康绿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正良。原告赵倩诉被告唐正良、许建法、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熟虞民初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苏中民终字第11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本院依法追加江苏康绿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倩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元,财产保全费350元,合计诉讼费604元由原告赵倩负担。审 判 长 张金梁人民陪审员 张丽云人民陪审员 王小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缪译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