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中民终字第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张宝莲与泾阳县高镇镇聂峰四组财产赔偿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xx,泾阳县高庄镇聂冯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中民终字第01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女,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泾阳县泾干大街西关综合市场**号。委托代理人张xx。委托代理人郭xx。上诉人(原审被告)泾阳县高庄镇聂冯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张xx,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李xx。上诉人张xx因与上诉人泾阳县高庄镇聂冯村第四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泾阳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xx及委托代理人,泾阳县高庄镇聂冯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出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泾阳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泾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张xx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2元退还给张xx;泾阳县高庄镇聂冯村第四村民小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元退还给泾阳县高庄镇聂冯村第四村民小组。审 判 长 杜 鑫审 判 员 王 亮代理审判员 李新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汤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