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港民初字第0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范卫平与徐小会、马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卫平,马骏,徐小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港民初字第0041号原告范卫平,男。被告马骏,男。被告徐小会,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卫平诉被告马骏、徐小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范卫平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卫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已减半),由原告范卫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太永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