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薛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种强与王峰、单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种强,王峰,单成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薛民初字第26号原告种强。委托代理人张萍(特别授权)。被告王峰。被告单成群。原告种强诉被告王峰、单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种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彤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凡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