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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种强与王峰、单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种强,王峰,单成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薛民初字第26号原告种强。委托代理人张萍(特别授权)。被告王峰。被告单成群。原告种强诉被告王峰、单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种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彤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凡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