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02-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志安,张亚光,周杰,陈兵,姚丽,蔡冰岩,李学辉,刘清海,苏木正,杨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02-211号原告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土寿被告叶志安,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张亚光,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周杰,身份信息不详。被告陈兵,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姚丽,身份信息不详。被告蔡冰岩,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李学辉,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刘清海,身份信息不详。被告苏木正,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杨刚,身份信息不详。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10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春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杨玲书记员 李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