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中刑执字第015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曾委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刑执字第01529号罪犯曾委,男,1982年5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望城县,汉族,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2011)天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委犯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4年1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志维审判员  杨铁军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