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商初字第04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张亚峰与徐州国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峰,徐州国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商初字第0465号原告张亚峰,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晋,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国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种子公司二楼。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峰诉被告徐州国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峰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亚峰负担。审判员 孙武正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