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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刑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陈志超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4)厦刑执字第97号罪犯陈志超,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2012)鲤刑初字第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至2014年5月7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5673.1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839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4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此次对陈志超呈报减刑时,赔偿款项履行不足,其个人经济收支台帐体现其月均消费人民币619.51元,并非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不能证明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故其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2013)闽厦监减字第1256号减刑建议书退回厦门监狱。审 判 长  吴 琦审 判 员  赖民勇代理审判员  郑阿寒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欧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