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余商外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XX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凯美特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凯美特电子(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商外初字第16-2号原告:浙XX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涛。委托代理人:胡斌。被告:凯美特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凯美特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XX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伟华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王学聪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