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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商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滕州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向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向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商初字第297号原告滕州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阳光丽景小区D-1-1号。法定代表人刘福田,总经理。被告于向东,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向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向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滕州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滕州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于向东的起诉。审判员  孙茂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