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胡海减刑假释裁定书_52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785号罪犯胡海,男,1975年1月7日出生,苗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10)云区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胡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胡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获得监狱表扬1次;嘉奖5次;已交罚金1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八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陈 文代理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