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邢台玉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淑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玉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淑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798号原告邢台玉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北路788号。负责人虢志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清华,河北洋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淑玲。委托代理人苗建波,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玉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淑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玉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玉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玉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台玉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立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