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团管理协会与武汉至尊豪门酒店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12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武汉至尊豪门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08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被执行人武汉至尊豪门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68号。法定代表人谢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武汉至尊豪门酒店有限公司侵犯音乐电视作品《喜玛拉雅》著作权纠纷一案,权利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3336号等71件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38号等71件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至尊豪门酒店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同年1月2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同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本院对上述查封的被执行人武汉至尊豪门酒店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予以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至尊豪门酒店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守炳审判员 祁为民审判员 冯正春二○一四年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