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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刑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何正界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正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漳刑执字第241号罪犯何正界,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华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正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交15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月21日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正界自交付执行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11月累计达标分14分。2012年获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正界在劳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正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燕文审 判 员  陈妙红代理审判员  陈燕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康少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