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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催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三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朱维杨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三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催字第20号申请人:深圳市三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维杨。委托代理人:吴崇来。申请人深圳市三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3130005130048369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玖万肆仟捌佰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8月27日、到期日期2014年2月27日、出票人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石录工贸有限公司、持票人深圳市三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三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 辽 敏审判员 金 秀 娟审判员 邱 建 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蕾(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