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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民初字第43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盐城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永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永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民初字第4379号原告盐城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中路海华云顶25楼。法定代表人丁文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继君、陈瑞彬。被告王永贤,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月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伟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