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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执监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张海燕与林金勇、福建恒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州海鑫丰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燕,林金勇,福建恒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州海鑫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榕执监字第9号原执行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张海燕,女,汉族,1982年9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陈明铭,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金勇,男,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恒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林金勇。被执行人福州海鑫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郑逢发。申请执行人张海燕与被执行人林金勇、福建恒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州海鑫丰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榕民初字第945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经查,台江法院立案执行以林金勇、福建恒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州海鑫丰贸易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查控了其名下的相应财产,为便于财产处置,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尽快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第16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海燕与被执行人林金勇、福建恒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州海鑫丰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2013)榕民初字第945号】指定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池奇波执行员  刘文华执行员  严丽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