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塘诉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陈邦庆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邦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塘诉保字第5号申请人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永旺。被申请人陈邦庆。申请人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与被申请人陈邦庆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邦庆经营的瑞安市鹏豪鞋厂内液压落料机5台、喷皮流水线1条、注塑成型底流水线1条、理鞋流水线1条、热定型流水线1条、喷光台1台、打包机1台、缝纫机35台、鞋底模具80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邦庆经营的瑞安市鹏豪鞋厂内液压落料机4台、喷皮流水线1条、注塑成型底流水线1条、理鞋流水线1条、热定型流水线1条、喷光台1台、打包机1台、缝纫机32台、鞋底模具80双、削皮机2台、上胶机1台。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小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蓓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