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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玉催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台州市人杰物资有限公司、张保庆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市人杰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玉催字第34号申请人:台州市人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三山煤炭市场。法定代表人:张保庆,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台州市人杰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五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40200051/24900665、出票日期为2013年6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2月28日、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玉环成隆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梧田实业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浙江玉环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市人杰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绍青审 判 员  沈贤忠代理审判员  陈 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骆集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