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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19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5-11

案件名称

缪庆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缪庆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950号罪犯缪庆云,女,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0日以(2012)瑶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缪庆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案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2年3月19日以(2012)合刑终字第00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缪庆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缪庆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缪庆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缪庆云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9月1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