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东路支行与刘建新、王强、韩继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东路支行,刘建新,王强,韩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东路支行,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负责人孙志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建新,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被执行人王强,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被执行人韩继华,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东路支行与刘建新、王强、韩继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沧仲裁字第3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沧执字第158号。为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沧仲裁字第32号裁决书,指令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忠审 判 员 付文庆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国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