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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东路支行与刘建新、王强、韩继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东路支行,刘建新,王强,韩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东路支行,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负责人孙志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建新,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被执行人王强,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被执行人韩继华,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东路支行与刘建新、王强、韩继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沧仲裁字第3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沧执字第158号。为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沧仲裁字第32号裁决书,指令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忠审 判 员  付文庆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国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