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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岩刑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陈玉贵挪用公款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玉贵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1号罪犯陈玉贵,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身份证号3526021977********,大专文化,汉族,原为漳平市灵地乡水利工作站负责人。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取保候审,2013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漳平市看守所服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了(2012)漳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玉贵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0月1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3月16日止。执行机关于2014年1月21日对罪犯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玉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裁判文书、罪犯每月考核评分表、评审鉴定表、在押期间鉴定表、减刑审批表、研究减刑会议记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玉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玉贵减去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大标审 判 员  戴景彤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