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立民保字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北流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某某购物城诉被告罗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流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某某购物城,罗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立民保字1号原告北流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某某购物城,住所地北流市区。法定代表人,蒋某琨,经理。被告罗某,女,汉族,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城西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流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某某购物城诉被告罗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流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某某购物城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罗某在农业银行的存款24400元,并提供其储存在中国农业银行北流市支行的存款244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罗某在农业银行的存款24400元(户名:罗某,卡号:622848084067574XXXX);二、冻结北流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某某购物城的在农业银行的存款24400元。(卡号:622845084005296XXXX)。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全林审 判 员 甘国联代理审判员 黄 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海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