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玉商初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林美法与董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美法,董西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玉商初字第1936号原告:林美法。被告:董西英。原告林美法为与被告董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4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美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西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林美法诉称:2012年正月十五日,被告董西英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嗣后,原告经催讨无着。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计人民币40000元。被告董西英未作答辩,��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经审理,本案查明事实如下:2012年农历正月十五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支付部分利息。现原告为该笔借款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现经原告催讨,被告应予偿还。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董西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美法借款计人民币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董西英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审 判 长 陈巧峰人民陪审员 李美顺人民陪审员 陈长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