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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谭优明与杨启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某,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粮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粮农。委托代理人周和婢,建阳市潭城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谭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上诉人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45元,由上诉人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文如审 判 员  陈荣富代理审判员  黄清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卓丽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