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盐法房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沙进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合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沙进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李合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盐法房初字第13号原告:深圳市沙进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上保,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和群,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合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沙进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合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沙进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合珍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沙进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合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1903元,由原告深圳市沙进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5709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胡 亚 楠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