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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一初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支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支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1329号原告(被告):谢某某,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代理人:苗超,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168767-8。负责人:吕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允,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谢某某诉被告(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颍东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谢某某、人保颍东支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谢某某、人保颍东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某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5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支公司负担5元。代理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玉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