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麻城民调确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项晓丽、邓海东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项晓丽,邓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民调确字第00182号申请人项晓丽。申请人邓海东。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受理申请人项晓丽、邓海东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强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项晓丽、邓海东因买卖合同纠纷,经麻城市张家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邓海东欠项晓丽货款1400元,于2014年2月30日偿还600元,2014年5月1日偿还800元;二、如未按期还款,按同期贷款利率自欠款之日起计算利息。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项晓丽、邓海东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申请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毛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