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潘韦宏与宁波科恩达机电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韦宏,宁波科恩达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9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韦宏。委托代理人:张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科恩达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苹儿。委托代理人:夏斌。委托代理人:王雷。上诉人潘韦宏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3)甬仑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韦宏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1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韦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韦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潘韦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晖审 判 员 樊 瑞 娟审 判 员 陈 士 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 佳 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