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少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杨振茂、某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茂,某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城法少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振茂,男,1990年出生。2009年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11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2年1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某某某,男,1986年出生。上列被告人均于2013年7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少刑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振茂、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景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振茂、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Ol3年7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某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百花广场门口冒充香港人,以钱包被盗为借口向被害人某某某借钱以支付酒店费用。期间,被告人杨振茂与被告人某某某及被害人某某某通电话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被害人某某某便将人民币14000元和银行卡二张交给被告人某某某。后被告人杨振茂持该二张银行卡取款人民币1500元。得手后,二被告人平分赃款。2、20l3年7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杨振茂在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路永丰大夏肯德基门口冒充香港人,以遇难求助需要打电话给朋友为借口,向被害人某某借手机。被害人某某便将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苹果Iphone4手机一台交给被告人杨振茂。得手后,被告人杨振茂以找朋友借钱为由携带手机逃离现场。2014年1月2日,被告人某某某、杨振茂的家属向被害人某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700元;被告人杨振茂的家属向被害人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元,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振茂、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某某某、某某的陈述,证人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通话记录,取款记录,视听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和解协议,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杨振茂、某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振茂、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振茂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振茂、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振茂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均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振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8月2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的计算方法同上,即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3月2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建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