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倴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刘焕红与杨汝云返还财产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焕红,杨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倴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刘焕红,男,1964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汝云,女,1923年12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焕红与杨汝云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汝云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08)倴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习学军审判员  刘晓红审判员  彭文成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俊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