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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初字第3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任某与陈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319-2号原告任某。被告陈某。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3)西民一初字第319-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陈某名下的位于南宁市衡阳西路南六巷1号振宁雅苑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任某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8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卓中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