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椒行审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8)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蔡雄伟,叶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台椒行审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秀春。被申请执行人蔡雄伟。被申请执行人叶敏燕。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执行人蔡雄伟、叶敏燕社会抚养费征收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椒计生征章字(2013)第18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两被申请执行人的非法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114700元,该决定于2013年8月19日送达两被申请执行人。两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虽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至今未予履行。经审查,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椒计生征章字(2013)第18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 丹审 判 员 汤俊斌审 判 员 陈欢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