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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民初字第44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盐城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婷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亭民初字第4407号原告盐城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中路海华云顶25楼。法定代表人丁文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芳,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瑞彬。被告陈婷婷,盐城市解放路小学教师。原告盐城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亚信物业公司)与被告陈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祥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信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瑞彬,被告陈婷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亚信物业公司诉称,2006年9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协议,由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原告向被告收取物业费,住宅楼按每平方米0.7元收取,水泵运行、维护费按实际使用费分摊,如违反本协议,不按期交纳有关费用的,有权要求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加收滞纳金。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服务义务,但被告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尚欠费用共计1158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水泵费等计1158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陈婷婷辩称,1、我所住的四楼,因三楼的违章建筑原告未能阻止,造成了我的安全隐患,另楼上乱扔杂物,坠入三楼违章建筑上造成环境污染,但对所欠费用无异议,如原告将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解决好,我才交物业费。2、关于十一楼的住房,我没有入住,房屋闲置,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经审理查明,原告亚信物业公司系盐城市建军东路59号中茵海华9号楼物业管理企业,2006年9月19日原告物业公司(为甲方)与被告(为乙方)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质量,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以及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的约定。物业服务相关内容为:房屋建筑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市政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建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绿化、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受理、外来人员管理;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安全防范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住宅楼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元向业主收取,水泵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先预收(仅限于六层以上住户,包括六层的住户)运行一年后多退少补;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先预收在运行一年后多退少补;物业管理费按年度交纳,每次交纳费用时间:每年度的第一个月十五号之前。如乙方不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相关的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加收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系该小区的*室、*室业主,建筑面积分别为146.55平方米、142.10平方米。按合同的约定,被告*室所拖欠2011年3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计4188元;被告*室所拖欠2009年9月16日至2013年9月30日物业服务费计7392元。其中*室的物业费为146.55*0.7元每月每平方米*12个月计1231元,被告拖欠31个月的物业费3180元,截止2013年6月30日电梯费和年检维护运行费1008元,三项费用合计为4188元;*室的物业费为142.10平方米*0.7元每月每平方米*12个月计1194元,被告拖欠48个月15天的物业费4826元,截止2013年6月30日电梯费和年检维护运行费1008元,截止2013年9月30日水泵费713元,三项费用合计为7392元。*室、*室两室被告共拖欠11580元。原告多次催交未果,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认可对*室物业费用按闲置房屋70%收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亚信物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未能按约交纳物业费用,应承担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被告抗辩的理由应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的方法,不能作为其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另原告认可*的房屋按70%收取物业费用,经核准被告*室、*室实际所欠物业费用合计10132元。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在今后的工作中,应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对业主反映强烈问题要进行整改,加强与业主沟通联系,为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婷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盐城亚信物业有限公司*室从2011年3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物业费4188元。二、被告陈婷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盐城亚信物业有限公司*室从2009年9月16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物业费59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依法减半收取45元,由被告陈婷婷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元。审判员  顾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