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民字第517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沈长国与孙士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长国,孙士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经院长授权发。核稿:校对:拟稿: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5177-1号申请执行人:沈长国,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孙士君,慈溪市华安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沈长国诉孙士君(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40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士君名下的房地产在另案中正在处分,届时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517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