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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昭化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周方云与广元市东山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方云,广元市东山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昭化执字第52号申请执��人:周方云,男,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广元市东山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敏,经理。本院在执行周方云与广元市东山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法院(2013)元坝民初字第27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崇润审 判 员  欧阳志代理审判员  刘玉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龚 旭 来源:百度“”